王可鑫、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7 
【案件字号】梦中的额吉 mp3(2021)鲁04民终30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莹李丽党园园 
【审理法官】李莹李丽党园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可鑫;王杰 
【当事人】王可鑫王杰 
领悟 李宗盛 伴奏
【当事人-个人】王可鑫王杰 
【代理律师/律所】宗琳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姜伟清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宗琳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姜伟清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宗琳琳姜伟清 
【代理律所】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可鑫 
被告王杰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数额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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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认定如下:王可鑫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王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6月王可鑫向王杰承诺还款。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数额的认定。王可鑫向王杰出具的欠条中未载明欠款金额,王杰根据其个人征信报告主张欠款数额为194289元,且王杰提交的2021年5月聊天记录中王杰主张王可鑫刷卡数额为19万多,王可鑫并未予以否认,2021年6月聊天记录中王可鑫向王杰承诺还款,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可鑫欠款数额为194289元有证据支持。王可鑫在一审中主张欠款数额应为14万余元,二审中又主张为60498元,其陈述前后不一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王可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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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上诉人王可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3: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杰与王可鑫原系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的各类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贷款获取现金等活动。经结算,王可鑫于2021年4月3日向王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王可鑫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在王杰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个人的信用卡及各种网贷刷取金额共计全部钱数元,本人承诺于2021年6月1日之前将上述欠款还清。欠款人:王可鑫2021年4月3日”。该欠条中被告姓名、日期、“全部钱数”均系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被告在其书写的“王可鑫”、“全部”处捺了手印,其中“钱数”两字系原告书写。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为此诉来一审法院。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该报告中(三)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未结清/未销户)显示,1.非循环贷账户信息汇总,账户数:11,授信总额:85609元,余额:43803元。2.循环贷账户二信息汇总,账户数:2,授信总额:57400元,余额27408元。3.贷记卡账户信息汇总,账户数:11,授信总额:119900元,
已用额度:122491元。上述1、2项用授信额度减去余额为已用款项,与第3项已用额度122491元相加共计为194289元。原告还提交了原、被告聊天截图,被告名为:乘着风。其中2021年3月17日下午8:11原告问:你刷的我那些信用卡怎么还,8:30被告:我妈想办法还上。2021年5月8日上午8:42被告:中信的储蓄卡照片打不开了,能不能再发一个。原告:那个卡就在你那个黑钱包里,美团的能不能今天处理了啊,违约金都产生了2000块钱了,你在哪上班,王可鑫你想办法或途径(比如小额贷款)去用你的房子抵押出钱来,把你拿着我信用卡刷出来的19万多给还上,你拿我信用卡用的钱,可是人家银行我啊,你是想让我去坐牢吗?被告:怎么还坐牢呢,一分钱不还?……说不还了吗,真有意思,还坐牢。被告对原告征信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要求原告出示被告使用的各个银行具体信用卡欠款数额。对聊天认为原告提供不完整。王可鑫认为:欠条上书写“全部钱数”是指14万余元,指扣除给原告买戒指,替原告还花呗后剩余的14万余元,欠条打印的内容是王杰打印的,手写的是被告书写的,其中“钱数”两字是原告书写。原告陈述,欠条形成原因是原、被告对欠款数额没有准确意见,同时被告表示不以具体数额为欠款数额,双方一致同意以后期征信报告显示的所有欠款为被告愿意偿还的欠款数额。“全部钱数”不是指被告陈述14万余元,王杰不知道小额贷款的事情,原告的卡平时都是被告持有,
戒指6000元同意从所欠款中扣除。被告对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以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上数额作为最终欠款数额予以否认,称当时只是口述算了钱,用的原告华夏、平安、招商、浦发、兴业、中信、青岛、广发银行,额度最高是2万元,这些卡全是以原告名义办理的,是经过原告同意使用的,包括小额贷款,最后商量约定俩人一起还款。原告对被告主张双方约定共同还款,不予认可。 
山人乐队酒歌【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的各类银行卡进行消费使用等。经结算,被告于2021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则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其银行卡已用额度为194289元。原告主张被告欠款总数为该194289元,被告否认,认为所欠款数额应为14万余元,但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21年5月原、被告聊天记录中原告所称的19万多能相互印证,被告也在当天的聊天记录中表示:“说不还了吗”,对欠款数额并未予以否认,则被告欠原告款项194289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原、被告对该款项共同使用,双方约定共同偿还,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其该主张,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在欠条上书写“信用卡及各种网贷刷取金额共计“全部”……,则表明其自愿承担所有欠款,对被告主张原、被告共同还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意被告为其购买戒指的60
00元从欠款中扣除,一审法院予以准许。被告承诺于2021年6月1日将欠款还清,该日期之前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则原告主张利息从2021年3月3日起计算,无事实依据,应从被告承诺日期到期之后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可鑫偿还原告王杰欠款188289元;二、被告王可鑫赔偿原告王杰利息损失(以18828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计2093元,由被告王可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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